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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教敛财何时休?佛教商业化原因及治理对策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07-01 14:11:41  点击:2327 次

文/圣凯 何蓉

清净庄严的佛事活动(图片来源:凤凰网佛教)

和合、安乐、清净的佛教僧团(图片来源:凤凰网佛教)

来源:凤凰网佛教 

编者按:2018年6月26日,中国佛教协会发布《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6月27日,凤凰网佛教发表《中国佛教协会吹响号角:坚决抵制佛教商业化》,转发该《通知》的同时,也做了事件的背景介绍。文章推出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凤凰网华人佛教头条号上7000多名网友参与评论,大多数网友表达了对佛教商业化的担忧和愤怒。其中,有些网友言辞激烈,我们可以理解这是爱之深、责之切的表达,但治理佛教商业化不能仅靠几声谩骂、几句口号来解决,首先要理性思考导致佛教商业化问题的根本原因及相应对策。本文作者用理性智慧之剑,为综合治理佛教商业化问题,梳理出社会、宗教、政治的关系,提出佛教中国化与商业化治理的合理建议。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佛教商业化必须通过法治规范得到彻底解决。请理性阅读文章全文:

什么是佛道教商业化:特指商业资本进入佛教道教领域,并借教敛财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总体向好,佛教道教总体发展平稳,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大众舆论反映最强烈的是商业化问题。所谓商业化问题,特指商业资本进入佛教道教领域,并借教敛财的现象。在地方政府、商业集团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共同作用之下,佛道教中出现了种种商业化的“乱象”,例如:商业资本主导、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甚至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被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或内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部分地方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部分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部分地区出现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非宗教归属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上的“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等等。

佛教商业化问题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佛教的多头管理机制

商业化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佛教的历史传统与新时代不适应的问题,又有佛教自身建设的不足,更有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不完善,还有媒体与大众情绪的非理性传播。

从宗教团体本身来看,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寺院存在管理不善、道风不正,少数僧人存在戒规松弛、贪图享受、追逐名利甚至拉帮结伙的现象,导致社会上不时出现佛教的负面新闻。

更深层次地来说,商业化问题反映出现代寺院经济存在不足之处:

(一)本质的背离,缺乏集体的决策制度和审计监督,寺院经济往往容易个人私囊或个人决定,背离其“常住”的本质;

(二)来源的错位,现代寺院经济主要是依靠门票和经营性活动,门票因为旅游经济的“绑架”居高不下,无形中隔离寺院与信徒的联系;

(三)功能的错位,寺院自养事业的本意是为了方便信徒、却以之为利,而在弘法利生和僧教育等事业上投入不足。

佛教商业化现象出现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我国佛教的多头管理机制。出现不良商业化现象的寺庙的管理机构往往不是宗教部门,而涉及到旅游、文管、园林等地方政府的多个部门,宗教部门只能够对寺庙进行名义上的监督,这就给各种寺院被承包、金融资本介入违法建寺提供了操作空间。由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出资修建的寺庙,其本质在于将寺院的场所空间作为一种商业投资,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利用社会大众的佛教信仰谋取商业利益。

佛道教商业化问题之所以广受关注,一个客观原因是在媒体传播的过程中不断添加道德的评判、大众情绪性的义愤,而较少基于事实的理性分析。广大佛教寺院及僧众,既要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又要应对自养和发展的压力、面对社会经济大潮的冲击,还要经受大众舆论非议的风潮考验,寺院被强拆等事件所表现出来的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复杂性、长期性与国际性构成了宗教管理的重要前提。

佛教道教商业化治理的政策进程:制度原则是约束行为、规范利益的保障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制止和纠正佛教寺院“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也是用佛教道教乱象予以表述,并主要针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存在的问题开展治理。经过这几年的研究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阐述,使政府相关部门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有了更透彻的认识。

2017年8月26日颁布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可谓是应运而生。《条例》一方面重申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的正当财产权利,包括土地、房屋、设施等财产及其收益,另一方面强调其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其经济收益不能用于分配或其他不符合宗旨的活动,强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机构,从而依托法律、规章等进行经济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紧接着,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12个部门共同出台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工作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从十个方面明确政策界限、提出治理意见。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从实际运行的角度了解佛教团体与宗教场所的财产占有、使用等情况,以便划分宗教的经济活动之营利、非营利的区别,从而在政策上既体现规范和约束,又要集中进行扶持和鼓励。宗教与经济之间多层次的、多方向的作用,在经济活动中流动着源自宗教的伦理、慈善、互助和公共性。寺院与僧团应发挥主动,面对商业化时代的种种新挑战、新课题,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寺院管理、经济运行的规章、制度,积极加强宗教领域建设,以便能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既承载数千年来的中国文化,又能融入未来的美好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等进程加快,社会矛盾在新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变化,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将是治理商业化问题越来越重要的思路。目前,商业化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在以寺院为重要旅游资源的景区,旅游、文化、园林、经济发展等地方部门以某种“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思路进行建设,造成了多方利益与矛盾的纠缠。为此,新出台《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进行了约束,明令禁止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行寺观的“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有效约束了谋求不法经济利益者的行为,为寺院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本次《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十九大精神落到实处,规范了宗教、政府、社会等层面的行为,厘清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例如健全的财务制度、完善的管理分工和明确的权责划分,让制度原则成为约束行为、规范利益、促进和谐的保障,从而在实践中应用法律的权利与责任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共处和共同发展。

佛教要有“化商业”的勇气与智慧:用戒律建构与诠释佛教的神圣性

站在佛教的立场上,以戒律为依归、治理商业化问题是题中应有之义。戒律建构与诠释了佛教的神圣性,成为佛陀“人格化”的法律,成为保证僧团和合、安乐、清净的源泉,亦成为僧人的行为规范与僧团组织的运作制度。

宗教团体本身要维护宗教的神圣性,依戒律进行治理;要与时俱进地发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框架,规范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佛教界自身要认清寺院经济的本质,通过修道和弘法,让寺院经济回归“供养经济”的来源;加强制度监督与审计,加强内部的集体决策与监督,让寺院经济不要成为“个人所有”,回归“常住所有”。

从大格局来说,商业时代是佛教从未遇见的根机,佛教界如果没有提前反思与应对,就会真正被“商业化”,佛教必须有“化商业”的勇气与智慧,这是两千年农业时代佛教的结束,也是新时代佛教的开启。

其次,佛教界要对“新时代”有充分的认识,积极推进现代意义的佛教中国化——佛教现代与化现代。佛教需要去很好地面对商业,提倡新的商业文明伦理。应当以制度为保障,回归佛教的教化本位,就是要对这个社会潮流发出狮音,构建新的商业文明。如中国佛教协会最近倡导各地佛教界在思想上要“继续发扬节俭惜福、朴实无华、淡泊名利、清净庄严的优良传统”,在管理上“要立足佛教戒律和传统清规,以教风建设为重点,因应时代发展,制定完善系统健全的现代寺院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院”,具体到商业化问题上,“要自觉抵制商业化、庸俗化不良倾向,保持寺院的清净庄严。要依法合规兴办自养事业,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治理佛教‘商业化’问题的工作,使商业资本退出寺院,斩断借教敛财利益链,做制度完善、道风整肃、清净庄严的好寺院。”

佛教与整体社会要共同面对、共同治理商业化问题

商业化问题的出现,反而说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佛教、道教与其他宗教共同构成了中国人民信仰实践、伦理原则的基础,以及社会治理、社会建设的平台。因此,宗教团体与商业经营之间所出现的种种不正当的关联,正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伦理规范当中存在问题的体现,这是佛教与整体社会要共同面对、共同治理的问题。

因此,佛教商业化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引导的社会治理框架的形成。如文件中强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住建、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场所和组织,其主管部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中国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发挥政府的规制功能,激发宗教团体面向社会、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理清戒律与法律、僧侣个人与常住、宗教目标与经济手段、出家人与护持居士等多方面的关系与界限。既要正视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意愿,又要以戒律和法律为依所,并以宗教情怀引导具有护持宗教意愿的商业力量的介入。

从佛教商业化问题的形成到治理,以及《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可以看出,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期待,更是佛教界自身建设的应有之义,当然也是全体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

作者圣凯,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何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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